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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人和食药处字〔2020〕00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五)、(七)、(八)、(十二)项;第三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1、处557987.5元罚款(从重处罚,货值22319.5元的25倍)。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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