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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执(一)罚决字〔2017〕第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某某有限公司天民路营业部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湖州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10日8时起占用湖州市锦余里路天民园1幢1-3车库前人行道堆放物品。至2017年7月10日9时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查处时,当事人在湖州市锦余里路天民园1幢1-3车库前人行道上堆放快件,占用人行道面积为3平方米(长3米、宽1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达3平方米,在本单位规定时间内将堆放在湖州市锦余里路天民园1幢1-3车库前人行道上的快件自行清除。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1
    决定机关 区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陈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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