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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2108****68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执42号
    案号 (2019)宁0221执2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利息5393977.21元,合计15393977.21元;自2018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班学锋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清单所列蓝宝石单晶炉LZ80共11台,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石嘴山市鑫鼎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班若持有的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9900万元股权及被告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14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中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班学锋、班若、宁夏天润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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