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177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济铁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济铁中执字第000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5-19 |
发布日期 | 2015-06-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利息(至2013年5月20日所欠贷款利息和复利为人民币476670.90元,自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7月6日之间的利息和复利按年利率7.2%分别计取。2013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0.8%分别计取逾期利息和复利,均为按月结息)。二、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张树杰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还款义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市北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张树杰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36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694元,由被告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丽村热电有限公司、张树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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