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案字〔2020〕2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风扇用电动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风扇用电动机2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4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7920元,罚没款合计8034.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1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邢晓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