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处字〔2019〕15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风扇用电动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风扇用电动机2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239.2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七佰叁拾玖元二角(¥16739.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0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