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处字〔2019〕15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风扇用电动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风扇用电动机2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239.2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16500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七佰叁拾玖元二角(¥16739.2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0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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