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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桂统罚字〔2021〕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77931228)警告,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处0.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