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环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21日,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违法线索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四号路与七号路交汇处的新材料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烧结车间物料仓库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3-1第1档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接受行政执法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等实际情况,同时又考虑到你公司自2019年3月以来实施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综合以上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罚款三十万元(¥300000.00);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内部物料装卸时产生的粉尘的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50000.00)。共计罚款三十五万元(¥35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2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