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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四罚〔202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北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27日转来的《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环境违法行为的函》(北环函〔2020〕555号),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开展烧结机头废气排放口(2#废气排放口)和回转窑脱硫后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校准工作,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4-1第4档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处十五万元(¥150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8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