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专四罚〔2020〕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第二季度飞行抽检结果和我局调查核实,2020年5月26日该公司回转窑脱硫后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198mg/m3,超过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镍、钴冶炼要求(标准值为80mg/m3)。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10-4第4档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七十万元(¥700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0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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