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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机四罚〔201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三季度飞行抽检结果和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7月31日你公司三期石灰窑2#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为68.7mg/m3,超标(标准值为30mg/m3)1.29倍以上;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三期石灰窑1#排放口烟尘排放浓度为55.5mg/m3,超标(标准值为30mg/m3)0.8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200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7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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