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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寿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834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123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2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小勤贷款本金9948185.28元及利息1159824.43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小勤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江苏聚泰织造整理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线公司、谢益美、陈丽丹、谢益才、陈晓红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000179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874元,由被告吴江市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聚泰织造整理公司、派利帝纺织科技公司、谢益美、陈丽丹、谢益才、陈晓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江市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们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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