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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罚字[202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4
    决定机关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忠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