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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消)行罚决字〔2021〕00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香樟大道888号长兴轻纺城8幢47至48、701至731号、801至831号)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途愉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账户名: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707063712018010050649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2
    决定机关 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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