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474****09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渝05民初284号 |
案号 | (2020)渝05执恢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渝05民初284号判决如下:一、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债权184 370 658.68元;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利息债权11 284 565.54元,罚息债权298 498 841.43元,复利债权2 276 028.64元;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律师费债权69 600元;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判决书后所附抵押物清单);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前述第四项中的抵押物截止2017年5月7日的经营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唐淼对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实现前述第四、五项担保物权后仍不能获得清偿的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卢志红、卢琴兰、卢晔经、唐淼对被告重庆市锦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的2018年6月20日之后的罚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184 370 65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以11 284 56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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