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00073****4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860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恢3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乙方于2020年1月8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235万元;2、丙方作为乙方支付钱款回购股份担保方。协议书上有天禾公司、安徽天禾现代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王实、周云签名。周云称2019年《协议书》中“周云”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该签名进行鉴定。本院依法指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协议书》中“周云”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协议书》落款处“周云”签名笔迹与样本上“周云”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汪洋身份证复印件、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王实、周云户籍信息、2019年《协议书》、安徽天禾现代服务有限公司股份认购书》、《承诺函》、2016年《协议书》、天禾农业科5技集团收款收据(N0.004758)及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王实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登记信息,经本院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天禾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被告天禾公司至今未付,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天禾公司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0年1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实在协议书中承诺作为担保方,双方在协议中未对担保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实对上述股权回购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的协议书中“周云”的签名并非周云本人所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周云对上述股权回购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洋股权回购款235万元以及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汪洋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被告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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