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594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8民初4291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18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26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时顺、吴美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本金69151.51元、利息12905.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之后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4334.73元。二、被告谢时顺、吴美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时顺、吴美娟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谢时顺、吴美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苏EV8L56小型专用客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1WA6887C8027446,发动机号:80211071)经过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26元,由被告谢时顺、吴美娟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226元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本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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