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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5942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05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8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59416.66元、复利370.12元(截至2015年3月10日)及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11497元。 三、如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18幢25号、26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4)第00865号、吴押他项(2014)第00864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9000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8899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金额限额内优先清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继续履行。 四、被告谢时顺、吴美娟对被告吴江市盛泽盛利织物整理厂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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