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5942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059号 |
案号 | (2016)苏05执6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2565364.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为583137.2元,之后的罚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的罚息利率,以53745364.22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4月1日止;自2015年4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至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后再上浮50%的罚息利率,以52565364.2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23万元。 三、若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59号101-106、201-207、301-307、401-405、501-507、601-603、701-703、801-803、901-903、1001-1003、1101-1103、1201-1203、1301-1303、1401-1403、1501-1503、1601-1603室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的最高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详见附表一);以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59号101-106、201-207、301-307、401-405、501-507、601-603、701-703、801-803、901-903、1001-1003、1101-1103、1201-1203、1301-1303、1401-1403、1501-1503、1601-1603室国有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相应的最高抵押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详见附件二)。 四、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对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初始登记编号为01******3397)的对嘉兴我爱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租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59号101-106、201-207、301-307、401-405、501-507、601-603、701-703、801-803、901-903、1001-1003、1101-1103、1201-1203、1301-1303、1401-1403、1501-1503、1601-1603室的房地产所有应收账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0193元,由被告吴江市盛利织物整理有限公司、苏州顺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集团有限公司、谢时顺、吴美娟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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