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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9****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91执1557号
    案号 (2022)赣0191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1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5929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764.2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5929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在未缴纳注册资本2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昌联安照明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5929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尉国柱、李生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20983.0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59295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五、驳回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华香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厦门特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3元,由被告上海迈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联安照明有限公司、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尉国柱、李生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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