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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9****3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1民初18606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黄宝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767.25元。 二、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黄宝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5767.2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黄宝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36.5元、保全费2598.83元,共计10135.3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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