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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尉国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464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6853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482元; 二、限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10325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14479.5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3、以8977.5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4、以1125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5、以177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6、以1075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8.83元、保全费851.06元,共1789.89元(原告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兆舜有机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88元,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748.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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