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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尉国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4643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2216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17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华星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30元; 二、被告马国铭应对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华星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0.6元(原告深圳市深华星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国铭对于被告东莞易智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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