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济环曲罚字【2020】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违法程度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5 |
决定机关 | 济宁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