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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济环曲罚字【2020】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违法程度一般,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济宁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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