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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64号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N82P4U法人或负责人:金小军联系电话:1395769800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东海大道1185号西2-113商铺本机关对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于2020年09月08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曹小霜、刘东国为本案承办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椒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411号),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查明,2020年09月08日09时5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台州市开发区东海大道1185号西2-113商铺发现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进行施工作业,当事人的占道物品为脚手架,占地面积约2平方米,该行为未取得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已阻碍车辆及行人通行,对市政道路未造成损失。具体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草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2.受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已核实身份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占道物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码: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6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