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5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擅自设置车身广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557号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东海大道1185号北面靠西2-113商铺法定代表人:金小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AN82P4U2019年6月19日15时33分,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擅自在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1185号一辆车牌号为浙J·T98N2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设置车身广告,内容为“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及加盟热线”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19年6月20日上午10时前清理张贴的车身广告。2019年6月22日09时53分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1185号时发现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身广告仍未清除。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大哈出行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现场草图2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张、《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2.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擅自设置车身广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已核实身份情况。现依据《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张贴的车身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码: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29 |
决定机关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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