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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消)行罚决字〔2021〕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营业执照地址为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时代商务中心C幢11楼,法定代表人:徐志达)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东福路77号的中梁首府·馨园小区占用消防车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诸暨市梁浩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现金缴款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网银转账请交至账户名: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徐志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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