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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69****59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796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孔目江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600000元及利息887545.04元(暂算至2018年6月5日),两项合计人民币4487545.04元;并以借款本金3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震辉贸易有限公司、尹长根、王佳佳、曾波、李群、王喻娟、钟细云、吴婷婷、胡伟宁、王晓泾、左国红、欧阳小良、冯江辉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2元,由被告新余市云松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震辉贸易有限公司、尹长根、王佳佳、曾波、李群、王喻娟、钟细云、吴婷婷、胡伟宁、王晓泾、左国红、欧阳小良、冯江辉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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