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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369****59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3608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9万元,利息59596.74元(按年利率7.308%暂算至2018年4月12日),两项合计人民币7049596.74元; 二、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6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08%计算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利息;及以借款本金6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62%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新余市融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奕顺工贸有限公司、曾波、李群、冯江辉、邓小米、钟志、陈新、龙翠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148元,由被告新余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余市融顺工贸有限公司、新余市奕顺工贸有限公司、曾波、李群、冯江辉、邓小米、钟志、陈新、龙翠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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