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274****72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821民初760号 |
案号 | (2021)鄂0821执恢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京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下欠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先本后息分六期偿还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20年2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债务的,则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刘俊义、田意、田建立、戚明霞、薛凤兰、马继红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刘俊义、田意、田建立、戚明霞、薛凤兰、马继红共同负担(此款由武汉振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刘俊义、田意、田建立、戚明霞、薛凤兰、马继红于2019年5月31日前共同向京山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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