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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20〕3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型号为BPY-2x16W32WAC220V50HZ的防爆荧光灯(LED)和型号为BFC的防爆LED灯并处罚如下:一、没收467只不合格批次、型号的防爆LED灯(含1只备样样品);二、罚款8835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综上,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没款共计90000元(玖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0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倪海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