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字〔2017〕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爆LED照明灯产品;2、没收违法产品;3、罚款11520元,全部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8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倪海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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