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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振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77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39442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5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5
    发布日期 2018-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与被告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清偿垫付的货款本金4967188.50元、费用180325.18元并支付货款本金的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所欠利息为50563元;从2015年11月16日起以300000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6日起以4967188.50元为本金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39元,由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负担7283元,被告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1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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