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戴振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380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781民初1170号 |
案号 | (2017)粤1781执13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日期 | 2017-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300万元和利息(计至2016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息为2461541.02元,含罚息、复利;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新欠的借款利息,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用于抵押的位于阳东县城万象工业园1号(即北惯镇赤平大冲垌325国道边,证号为:东府国用(2013)第080005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坐落于阳东县城万象工业园2号(即北惯镇赤平大冲垌325国道边,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阳东字第03000451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府国用(2013)第0800044号)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信源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佳源投资有限公司、戴振秋、许志思、戴家永、戴嘉敏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4108元,由被告广东羽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信源投资有限公司、阳江市佳源投资有限公司、戴振秋、许志思、戴家永、戴嘉敏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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