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振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2371****84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7867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4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欠款3300000元支付给原告周庆新; 二、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欠款3300000元的利息(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362651.42元,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以3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给原告周庆新; 三、被告戴振秋对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振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