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阳江市羽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戴振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2371****849T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7867号 |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41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8-14 |
| 发布日期 | 2018-08-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欠款3300000元支付给原告周庆新; 二、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欠款3300000元的利息(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362651.42元,从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支付之日止,以3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给原告周庆新; 三、被告戴振秋对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戴振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羽威羽绒实业有限公司、戴振秋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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