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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118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2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蔺德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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