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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光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菊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36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2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2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8-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舜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600000元,利息人民币147495.91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人民币27747495.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9%计);江苏舜一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公告费1560元;被告钱菊生、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光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舜一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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