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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大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277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20民终192号
    案号 (2017)川2002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3-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二、实行汪琼、刘大刚、张和明、王运对上列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汪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1栋-1层1、2、41、42、44、45、239、247、345号房屋及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2号附5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汪琼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追偿。四、由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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