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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石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434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12民初252号
    案号 (2017)黔0112执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8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弘源一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25000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及复利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 二、被告贵州弘源一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7087.29元; 三、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郭华光、钟幼华、吴石付、吴成金、吴廷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弘源一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已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贵州弘源一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州省诺亚精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郭华光、钟幼华、吴石付、吴成金、吴廷明承担连带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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