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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贝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656****0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1995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2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贝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3,000元;   二、被告杭州贝投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0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88元,由被告杭州贝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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