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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城法罚字[2018]第210091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金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金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金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4月17日07时10分,我局拱墅康桥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金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顾扬路新开河向河道排放污水。经现场检查,该工地正在打桩,将泥浆水流到新开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9
    决定机关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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