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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和轩岩沥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鲍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194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087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62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5-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建平归还原告张长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人民币406,5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付款方式:被告鲍建平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归还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归还人民币466,500元;二、被告安徽和轩岩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鲍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鲍建平、安徽和轩岩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张长波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4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鲍建平、安徽和轩岩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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