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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太地税稽 罚 〔2017〕 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25854.42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927.21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50.68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34元。以上罚款共计13302.5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5
    决定机关 太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