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太地税稽 罚 〔2017〕 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25854.42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927.21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750.68元建议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75.34元。以上罚款共计13302.5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5 |
决定机关 | 太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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