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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煤太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148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21民初1397号
    案号 (2019)赣0521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07-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太谷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春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2466501.9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四段计算,第一段以3566051.9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5日,第二段以3066051.97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4日,第三段以2566051.97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第四段以2466501.97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凯恩泰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未缴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京中煤太谷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未缴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春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8元由被告南京太谷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凯恩泰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中煤太谷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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