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瓯公(瞿)行罚决字[2021]026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4日8时30分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民警对瓯海区瞿溪街道xx施工单位检查时发现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在截至有效期三日内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瞿溪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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