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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公(治)行罚决字[2019]544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12日,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玉环市某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在温岭市泽国镇西湾村的某工地使用,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将本单位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整改,并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三日内整改立即执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场所物品管理中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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