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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杨)行罚决字[2017]112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8月24日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4日至7月25日期间,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建德市下涯镇金洲村许村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施工3标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技术人员资格与杭州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工程施工3标资桥等级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实施爆破作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纪元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一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5
    决定机关 建德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王式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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