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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472****5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3041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23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一、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76224.8元及违约金175244.96元。二、江苏建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43500元。三、陈小虎对建鸣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无锡大马巷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8元,由大马巷公司负担151元,建鸣公司负担12237元(大马巷公司已先行垫付该诉讼费,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由建鸣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建鸣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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