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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国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5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0898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31
    发布日期 2015-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俐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李园、朱国民、朱索玄共同确认: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本息时止,按月利率13.5‰计算);此款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支付本金15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5万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 二、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此款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2万元。 三、无锡市俐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李园、朱国民对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朱国民、朱索玄抵押的位于无锡市五爱家园21-401的房屋,在200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用的给付优先受偿。 五、若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款项包括罚息(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为57790元,自2014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本息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律师费(按84000元计算)及诉讼费用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受理费20477元,减半收取为102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38.5元由无锡市天然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俐佛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纳溪迩服饰有限公司、李园、朱国民共同承担,并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给无锡市南长区金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至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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