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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卫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40091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3512号
    案号 (2016)鲁1302执4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9
    发布日期 2017-01-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1500万元,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其中自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的利息1666800元及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的利息,于同年1月27日前偿还30万元,剩余利息于同年4月30日前付清;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23.33万元,并结清当月产生的借款利息;于2016年6月30日偿还借款223.33万元,并结清当月产生的借款利息;2016年7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23.33万元;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223.33万元,并结清当月产生的借款利息;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223.33万元,并结清当月产生的借款利息;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223.35万元,并结清当月产生的借款利息。 二、原告同意先解除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的30套房产的查封(其中包含查封前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已销售房产),具体房号由原、被告协商确定。在解除房产查封后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每网签1套,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商品房总房款的20%划入原告指定的帐户,用于偿还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相应的欠款数额予以减少。被告临沂双月园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完本息后5日内,原告应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 三、若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完成上述25套房产的销售并严格按本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经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原告同意继续分批为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解封房产用于支付原告剩余本息,解封房号清单届时由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原告协助办理相应手续,所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按照本协议第一条执行。 四、被告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军、刘秀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16721元减半收取583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3361元,均由五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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